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除,197,2021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吳蓉蓉
代 理 人 吳純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9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6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00 0000000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10 0000000 00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96 0000000 005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04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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