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妍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王妍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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