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132,202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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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林秋梅
許思婷
陳松連
黃秋茶
蔡文炫
前列林秋梅、許思婷、陳松連、黃秋茶、蔡文炫共同


債 務 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秋梅給付新臺幣271,17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思婷給付新臺幣2,786,9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松連給付新臺幣1,872,63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秋茶給付新臺幣2,193,922元,及其中新臺幣2,111,013元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82,909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文炫給付新臺幣468,9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2500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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