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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債 權 人 黃趙蓮葉
上列債權人黃趙蓮葉因與債務人黃博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趙蓮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94年11日」顯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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