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5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坤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蕭坤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故請具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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