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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銘輝
債 務 人 林柔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91,804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嗣後隨債權人之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7,054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5(嗣後隨債權人之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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