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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訴訟代理人 羅育智
趙榮貴
被上訴人 許泰淵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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