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林秋梅
許思婷
陳松連
黃秋茶
蔡文炫
上列五人
共同
收人 高如宣
上列債權人林秋梅等五人因與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秋梅等五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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