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1613,2022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債 權 人 黃趙蓮葉


上列債權人黃趙蓮葉因與債務人黃博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趙蓮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利息請求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併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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