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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昱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昱閔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止累計464,468元未給付,其中382,032元為本金;
81,143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昱閔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2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止累計120,374元未給付,其中116,744元為本金;
3,63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6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032元 黃昱閔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6744元 黃昱閔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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