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羅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15931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羅偉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931元,專案補償款43062元,共計新臺幣58993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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