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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張凱崴
債 務 人 陳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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