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270,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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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廖子茹



吳景惠


廖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廖子茹前就讀樹人醫專,邀同債務人吳景惠、廖忠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5,13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子茹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景惠、廖忠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27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5,133元吳景惠、廖子茹、廖忠義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5,133元吳景惠、廖子茹、廖忠義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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