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1280,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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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趙黎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趙黎文於106年11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1、本金債權:新臺幣165,218元。

2、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1,979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0 年11月25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65,218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3、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自110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28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5218元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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