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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賢進即潘天進
監 護 人 潘孟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1,9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56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15,824元 111年3月11日 15 002 40,525元 111年3月11日 9.99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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