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78號
債 權 人 蔡紹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童冠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童冠輔發給支付命令,請求新台幣95萬元,經本院於111年8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950,000元之計算式為何?併請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寄存送達於八卦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又支付命令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之意旨與其所附文件顯有不符,亦即,依債權人提出之證據及單方面之主張或陳述,尚難推斷債務人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金額之義務。
綜上,本件債權人顯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