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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
債 權 人 江聖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盧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聲請之請求,應釋明之,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盧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提出與債務人劉盧妙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債務人劉盧妙之最新戶籍謄本等,惟債權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條文,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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