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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
債 務 人 姚惠雯
上列債務人姚惠雯因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姚惠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111年9月8日民事陳報狀是否係對本院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之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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