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促,9371,2022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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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71號
債 權 人 張錦生
債 務 人 浩喆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侃蓉
債 務 人 許素眞


鄭鑫泰


一、債務人浩喆金屬有限公司、許素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83,1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鄭鑫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3,1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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