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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黃巧麗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被 告 黃金喜
黃隆昌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被 告 黃銘洲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59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59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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