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補,137,202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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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蔡秉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進添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萬6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二、提出彰化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98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被告楊進添(身分證Z000000000)及被告邱琳婷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四、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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