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補,7,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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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號
再審原告 林木松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炳榮間,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本件再審原告應為林木松;再審被告為林炳榮,書狀誤載部分,請予更正並附繕本。

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000元,本件應徵再審(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再審原告應行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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