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補,84,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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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新機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萬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本件被告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有亡故者,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之繼承人,煩請再確認。
訴之聲明為變價分割,惟狀第4頁之六.又稱分割為分別共有?其中未保存登房門牌彰化縣○○市○○里○○巷00號(被繼承人黃草城持分1/5)如何變價?查證該房屋尚存否?
提出彰化員林市○○段000○000地號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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