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補,85,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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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虎山巖
法定代理人 黃慈啟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劉梅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陳報莊榮森(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莊榮森之父莊水之舊全戶戶籍謄本;

及莊水、莊榮森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等姓名及住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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