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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許人信
訴訟代理人 吳宜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潭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
又原告係以一訴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及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並以該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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