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訴,1199,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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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紀良吉
訴訟代理人 陳妏瑄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被 告 林顯銓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第三段所示之事項尚待調查,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3年2月29日前,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㈠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之公同共有房屋,其事實上處分權原則上屬於公同共有人全體,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不得命其中部分或一人拆除之。

故訴請拆除尚未經分割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不得僅以現占有人為被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原告於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拆除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鹿港鎮埔頭街34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而被告辯稱系爭建物為其父母於70年間所興建。

揆諸前揭說明,系爭建物在被告母親於76年7月31日死亡及被告父親於100年2月4日死亡後,對系爭建物有拆除權限之人為何人?被告有無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而取得系爭建物之全部事實上處分權?請兩造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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