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訴,656,2024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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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有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宏
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黃璿芳
黃淑鴛
黃小楓
黃鼎鈞
黃潔榆
黃俐蓉
梁亦岑

梁坤木
梁斯騏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立中

被 告 陳勝金

陳勝雄
謝陳淑女
張怡芬
張志武
張志文
張澕
林陳玉霞
曾陳蕊
袁美英(即陳春長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瑾(同上)

陳家琪(同上)



陳瑞琳(同上)

陳林鉛
陳湍傑
陳賜正
王燕星
陳弘斌
陳佳君
陳揚傑
陳廖秀美
陳香毓
陳怡玲
陳幼敏
陳珈妊
林武雄

林世平
林彩娥
林博尉
林彩惠
林陳金婷
陳金器

陳利明
陳淑容
陳紫瑀
陳靖淳
陳由明
楊陳玉裡
張陳金裡
施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5行、第4頁第9行陳「佳」琪應更正為陳「家」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第2頁第5行、第4頁第9行將被告陳家琪誤載為陳佳琪,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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