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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魏珠靜
被 告 鄭魏那珠(魏建成、魏建順、魏建武之繼承人)
李興基(魏建成、魏建武之繼承人)
羅強生(魏建成、魏建武之繼承人)
簡花
魏志鵬(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志恒(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妙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文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志中(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志成(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美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雅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惠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簡吉亮(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吉彥(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吉甫(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韻玲(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瑟芬(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嘉慧(簡魏雪之繼承人)
魏得雄(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絹(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瓊珠(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娜金(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明弘(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玲如(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明山(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明正(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玲玫(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妙妃(魏方圓之繼承人)
葉錫銘(魏方圓之繼承人)
葉世崧(魏方圓之繼承人)
葉錦燕(魏方圓之繼承人)
林祖興(魏方圓之繼承人)
陳魏錦香
魏達瑜(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珠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珠恩(魏伯堅之繼承人)
侯韻梅(魏達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大韋(魏達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基米(魏達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邱彩桃
陳鄭甚如
許仁東
魏維林
陳世英
黃添宗
陳致祥
魏達峯
魏嘉良
魏嘉呈
魏珠軒
趙魏那丹(魏建成、魏建順、魏建武之繼承人)
魏媛亨(魏建成、魏建順、魏建武之繼承人)
魏亨玲
林宜民
劉佳欣
盧翠完
劉建均
陳金山
賴亮旭
王永在
陳智鵬
陳國維
上 十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玲珠律師
被 告 許士亮
劉友淵
劉友欽
魏川祐(即魏志宗)
魏瑞瑩(孫碧雲承受訴訟人)
林其宏
曾涴莙
魏聖翰
陳俊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家和律師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武成
被 告 陳坤成
謝泰鈿
魏文遠
謝高秋芬(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裕謙(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裕恭(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孟珊(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梓萇
謝清河
謝秀琴
韋清國
謝佩紋
陳創智
許崇賓律師(魏楊碧娥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參加人 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欣
第 三 人 黎炫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准許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第三人黎炫秀代聲請人即原告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移轉予第三人黎炫秀,並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辦妥移轉登記等語,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為佐。
又第三人黎炫秀亦具狀聲請由其承當訴訟,惟被告對此未表示同意,自不能認已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然此等承當訴訟,既對於原有訴訟程序不生影響,故依首揭規定,准第三人黎炫秀代原告承當訴訟。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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