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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被 告 乙OO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
丙OO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國強律師
陳怡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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