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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周松岳
周雪鳳
張澤紳
張世昆
陳濱樹
黃昭好
黃耀慶
林王阿欵
林遠騰
林石源(即林宇宏)
林振長
陳美玲
林冠穎
林冠寧
前列十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建勛律師
共同複代理
人 蕭汀玹(無特別代理權)
被 告 周雪麗
游煥樹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曾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周雪麗、游煥樹涉有違反農業金融法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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