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除,28,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施義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巫秀娥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 110年10月10日 10,980元 A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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