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除,32,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江偉波即江念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3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Z000000000 1 1000 Z000000000 002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Z000000000 1 1000 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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