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全,18,2023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古詠瑄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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