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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1號
抗 告 人 蕭義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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