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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律師
上列原告及被告方惠民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303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方惠民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96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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