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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債 務 人 陳宣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竣幃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對詹竣幃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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