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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
債 權 人 三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凉
上列債權人三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奇毅即聯鷹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聯鷹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請逕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及提出負責人林奇毅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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