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3847,2024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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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荒川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陳報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獻文已死亡,故本院於112年12月20日、27日兩次通知其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資料到院,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查,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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