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4408,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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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08號
債 權 人 王益宗
上列債權人王益宗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十一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益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對個人李超群等10人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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