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4408,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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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08號
債 權 人 王益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十一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十一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及對債務人李超群等10人請求之依據,以供本院形式審查,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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