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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江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姚凱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支票(票號:BY0000000)一張,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聲請狀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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