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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199號
債 權 人 劉文倩
上列債權人劉文倩因與債務人洪文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文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表明「共構土地之本票發票日」為何日?並提出利息自該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利息應自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限期清償屆滿之翌日起算;
兩造如未約定,得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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