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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家璽
陳宏瑋
關 係 人 翔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陳宏瑋、翔閎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又聲請人持有陳宏瑋、翔閎興業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9日簽發,面額780萬元,到期日為112年3月13日之本票,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尚有521萬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
次查該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而觀之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拍賣抵押物之要件。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渠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86.00 全部 (陳宏瑋) 002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404.00 全部 陳家璽應有部分100分之76、陳宏瑋應有部分100分之24 003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70.00 全部 (陳宏瑋) 004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311.00 全部 (陳家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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