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拍,181,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李星蝶


關 係 人 林信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林信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向聲請人借貸300萬元、50萬元。

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25萬3,78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登記予相對人李星蝶,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抵押物經變更登記予相對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2年12月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8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二水鄉 伍伯 0000-0000 126.32 1000分之39 重測前:過圳段222-1地號 002 彰化縣 二水鄉 伍伯 0000-0000 126.32 1000分之961 003 彰化縣 二水鄉 伍伯 0000-0000 64.83 全部 004 彰化縣 二水鄉 伍伯 0000-0000 375.26 8分1 (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81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彰化縣二水鄉伍伯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83.44;
二層:82.96;
三層:77.63;
閣樓:11.42;
總面積:255.45 陽台:6.29 全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