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卓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於拋棄繼承聲請狀載明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知悉繼承之時間,並於具狀人欄位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