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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謝O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謝OO
謝OO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黎O蘭(LE *** LAN,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O蘭、謝OO、謝OO為被告謝O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3年5月8日宣判。
被告謝O益於113年4月1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仍得依期宣示裁判,並應於當事人承受訴訟後送達判決。
被告謝O益之繼承人為配偶黎O蘭、子女謝OO、謝OO,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復於被告謝O益死亡3個月後,亦查無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依職權命被告謝O益之繼承人黎O蘭、謝OO、謝OO承受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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