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消債清,40,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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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大瑞
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件:
一、現於何處從事何種工作?為何於新北市衛浴器材服務職業工業投保勞保?何人繳交勞保費?
二、聲請人每月收入、支出為何?提出證據證明。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地何人所有?生活費用何人提供?提出證據。
四、聲請人有無聲請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勞保給付?
五、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中國信託、中華郵政、台新銀行、安泰銀行之存摺封面暨「110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務必先補摺),如有扶養子女,一併提出子女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行補摺至提出日)。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
(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
(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七、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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