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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許大明
許弘昌(許慶雲之繼承人)
許武正(許慶雲之繼承人)
許力友(許慶雲之繼承人)
許麵
許皓程
前列許大明、許麵、許皓程
共同林世祿律師
上 訴 人 許慧玲
蕭石龍
視同上訴人 施秀香
許文南
劉蕭熟
蔡蕭秀金
蕭碧齡
蕭月圓
蕭月嬌
前列劉蕭熟、蔡蕭秀金、蕭月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碧齡
視同上訴人 蕭慶保
蕭蓮財
蕭龍海
蕭蓮泉
蕭蓮河
劉華堂
許其輪
卓瓊華
林月好(即蕭蓮池之繼承人)
蕭鳴彥(即蕭蓮池之繼承人)
蕭志偉(即蕭蓮池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蕭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力友、許武正、許弘昌為上訴人許慶雲(亡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許力友、許武正、許弘昌為許慶雲繼承人,並已為系爭土地繼承登記,該繼承人等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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