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補,749,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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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黃冠諺(即黃準及其繼承黃位之繼承人)


吳活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黃冠諺就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93年6月3日為被告吳活圳所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不存在。

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吳活圳應將上開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衡以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所表彰之訴訟利益核屬同一,故不併徵裁判費。

又系爭土地價額為85萬8000元(即112年度司執字第055517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載最低拍賣價格),低於擔保債權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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