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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陳明福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張秀梅
周許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即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元,應如期補繳。
三、原告稱「有對被告提出刑事詐欺之告訴」,是請查報案號?及現情況(起訴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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